司法是一种判断,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宪法和法律思维的逻辑决定的,司法机关要遵循司法原则和原理。
同时规定公民参加旁听,应提前15分钟在审判楼法警值班台领取旁听证。从场所限制来看,场所不够,该先满足谁呢?这并没有解决谁有权优先入场的问题。
前两种人有可能破坏法庭秩序,其旁听也没有实质意义。我国司法解释要求根据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发放旁听证。基于以上原因,境内人士和境外人士、普通人和记者都可以旁听,当然,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的规定是必要的。我国法院检查旁听人员的身份证也没有必要。通常情况下,应当使用随机系统确定媒体座位的安排。
如果不存在以上两个情况的,法庭也可以批准未成年人参加旁听。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于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参加旁听可以实现审判在实质上的最大公开。网络具有不可比拟的覆盖率和快捷性,已经成为民众交流、商业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的重要平台。
现有与虚拟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行政性立法,民商事方面的立法少,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青少年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更少。1995年韩国国会修改通过新的《电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三、促进我国虚拟网络立法的建议 法律是刚性手段,又是其他管理手段的基础和支撑。二、国外关于虚拟网络的立法实践 美国有关互联网立法的重点是规范互联网管理中的版权、域名管理、成人网站管理和儿童互联网权利保护、垃圾邮件、电子邮件骚扰、对公民互联网通信监控等。
此外,对电子邮件骚扰问题等,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了具体处罚办法。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的规定。
3. 制定信息安全方面的法规。因此,建议立法部门结合我国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虚拟网络立法,创新社会管理。在网络社会,信息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产,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一、加快虚拟网络立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可以很好地通过利用虚拟网络来实现。
要加强虚拟网络社会建设和管理,必须将法律法规覆盖网络所到之处,涉及网络运行的全过程,做到虚拟社会管理有法可依。其中《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以及《决定》第1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进入专题: 社会管理 网络立法 。虚拟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产的新工具、科学技术创新的新手段、经济产业转型的新引擎、政治有序参与的新渠道、社会公共服务的新平台、大众传播的新途径、人民生活娱乐的新空间,并成为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数字媒体法、数字签名认证法、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等民事方面的立法,以规范虚拟领域的民事行为与民事纠纷。因为虚拟网络领域的违法事实在虚拟网络上很难留存证据,虚拟网络领域的违法案件发生后,违法事实的线索可以被删除,只能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提取相应证据,普通民众掌握有难度。
此外,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这些民事立法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网络主体、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行为、网络违法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在联邦立法方面,主要有《电信法》、《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等。目前,面对虚拟网络领域的迅速发展,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显然滞后,现在几乎各个部门都有涉及互联网管理的职能,但都是单一的管理方式,没有形成合力。5. 立法中应保持适度超前性和开放性。利用网络有效开展社会管理和协调,是顺应时代的一种创新之举,也应该是最可行和行之有效的。通过立法的规制,使虚拟网络空间的管理得到规范,以更加可信、可靠、健康、安全的虚拟网络空间,保障全社会的秩序和利益,同时也保障虚拟网络的优势在信息化条件下得到最大的发挥。2011年3月日本内阁会议向国会提交部分修改刑法的草案,将制作、传播、拥有电脑病毒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规定政府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保存某特定用户最长60天的上网履历和通讯记录。
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各国互联网的立法及管理经验,并对互联网上违法行为加大管理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参与互联网的各个方面强化法治观念。另外,各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之间缺乏统筹规划,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也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但是随着虚拟网络的深入发展,虚拟网络领域的隐私侵犯、盗版侵权、虚拟财产继承等问题开始凸现。2. 完善处置网络犯罪的法规。
1. 尽快制定《互联网管理法》。此外,随着3G、4G技术及各种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实社会对虚拟网络社会的依赖性还将与日俱增。
在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加快虚拟网络立法,既是适应当前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长远之策。要想形成合力,就需要做好立法顶层设计。2001年,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内确立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并与《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共同构成网络法的框架。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
法律虽贵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但以其对公平和公正的诉求,一直是更有利于弱势阶层的:没有法律,强势阶层可以无所约束地欺凌弱势阶层。现在好了,我们有了一项可让更多人认命的制度性安排。
需要质疑的是:在人与人还不平等的社会里,当内含在婚姻中的功利性交换下降到新低时,谁是得利者?毫无疑问,是有婚房的那一方:依新司法解释,在人的交换中,不会发生重大财产转移,有房者尽管放心,法律站在你这边。其实,《婚姻法》有原则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有例外,如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
从财产私有出发,这完全合理,谁出钱,归谁有。小部分人占有大部分资源,却让占有资源不多的人,不仅自己难以改变地位,还连累子女世袭弱势地位,这才是拜金主义最深厚的土壤。
当然,现实生活中,这类婚姻中从来不缺少并不幸福的案例,在此不做展开。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住房,仍归该子女独有。按该解释:婚前个人按揭所买之房,离婚后仍归自己独有。现代人则试图通过婚姻,改变个人地位。
这是今天为舆论所不齿但又现实存在的拜金主义婚姻的实质。正是这条原则,让许多想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的人的愿望几成妄想:尽可照样沉醉在爱情的罗曼蒂克中,尽可让对方提供美轮美奂的婚房,但爱情梦醒时,请自觉净身出户,不得纠缠不休,更不用诉讼,因为最高法已预告了结果。
社会允许个人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这说明,婚姻是微观层面的一项平等机制,原来地位较低的个人,进入较高等级之后,可分享配偶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富。中国是一个等级之间没有僵硬壁垒的社会,因为生活中存在个人进入较高等级的机会,除科举制或高考制度之外,更具普遍意义的还是通过婚姻途径,找到一个好婆家或倒插门插对了门,从此过上幸福生活。
进入专题: 婚姻法 司法解释 。经过听取民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